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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特邀调解工作正常开展,贯彻落实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》,根据省高院《关于加快推进"一站式"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》,结合黄埔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,现启动该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重新选聘工作。

一、特邀调解组织
(一)系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、商事调解、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;
(二)遵守法律法规,从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秉持中立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注重效率效果;
(三)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需熟悉调解组织所涉领域的情况,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,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经验。
调解组织拥有专职调解员队伍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。
二、特邀调解员
(一)基本条件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;
2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身体健康,具有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;
3.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遵纪守法,热心调解工作,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;
4.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、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;
5.原则上应为我院在聘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;
6.服从我院对特邀调解员的管理,每月须完成最低调解案件数量。
(二)符合上述条件,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优先选聘:
1.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村(居)委会、社会团体等机构推荐的从事法律、工会、党团、妇女儿童、医疗、金融、保险、工商等工作的人员;
2.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专家学者、仲裁员、退休法律工作者;
3.心理咨询师、婚姻家庭指导师、注册会计师、执业律师等其他专业人士;
4.曾从事立法、执法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的;
5.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,并荣获优秀调解员、十佳调解员或调解表现突出的。
(三)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:
1.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2.曾被开除公职的;
3.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,尚未作出结论的;
4.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;
5.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的。

(一)报名时间:9月18日至9月22日
(二)报名办法:邮寄报名、现场报名
(三)所需材料:
1. 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(组织)申请表》;
2. 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、一寸免冠照片、相关证书复印件等。
请在报名时间内将上述材料邮寄至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(西院区)东附楼1楼调解室,或者持上述材料到黄埔法院西院区东附楼1楼调解室现场报名。

黄埔法院将从政治思想、道德修养、能力素质、与特邀调解要求匹配程度等多方面,对报名组织及人员进行考核,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,并予以公示,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,发放聘书。
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实行聘任制。

1.如有疑问,可在上班时间致电020-83006615,020-83006621;
2. 经本方案选聘的特邀调解员补贴奖励根据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机制实施办法(试行)》施行;
3. 本公告未尽事宜,由本院负责解释。

来源|黄埔法院
编辑|岳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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