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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
一则起诉书
一看守所辅警涉嫌
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件细节披露
该辅警为涉黑嫌疑人当“传声筒”
向其妻子和情人传递涉案消息
收取4.6万“感谢费”
案件详情
2013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通城县**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招聘为通城县***辅警,2013年4月至2019年7月,通城县***安排熊某某在***工作,负责协助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巡查管理、收押看押等。
2018年11月,徐某某因涉嫌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羁押于通城县******室。徐某某在押期间通过与熊某某多次接触,以其出狱后将会带熊某某做生意等承诺拉拢熊某某,要求熊某某帮其向外传递书信,熊某某应允。
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,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值夜班等机会,多次将徐某某写好含涉案信息等内容的书信带给其妻子赵某某、情人某某甲;妻子赵某某、情人某某甲又通过熊某某以书信的形式将外部信息带给徐某某。熊某某帮徐某某与妻子赵某某互传书信共30余次,与情人某某甲互传书信共20余次。妻子赵某某和情人某某甲按照徐某某的安排为此案找人疏通关系、转移或处置涉案财产等。为感谢熊某某,在本县隽水镇金三角等地,妻子赵某某分多次送给熊某某现金共计2.6万元,情人某某甲分多次送给熊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。熊某某收受的4.6万元被其用于其日常开支等。
检察院认为
被告人熊某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,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八十六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
编辑:王炎艳
监制:洪 伟
出品: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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